我国现行商标法自1982年通过以来,一直使用“商标专用权”这个概念来称呼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法上享有的实体权利。由于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专用权,因此,“商标专用权”始终与“注册商标”捆绑在一起。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批评,以“商标权”取代“商标专用权”的呼声越来越高。
专用权有一种观点认为,商标专用权只是“专用权”,无法包含“禁止权”。这种观点实际上把“商标专用权”理解为“专有使用权”。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属于“望文生义”。
“商标专用权”这个术语中的“专用”两个字的确给人以“专有使用”的印象,就像商标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根据合同取得的专有使用权那样。实际上,在商标法上,注册人自己对其商标的“使用”,并非商标专用权的内容。道理并不复杂:
道理其一、未注册商标
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上并不享有专用权,但未注册商标仍然可以合法地使用。一个标志,只要不处于他人权利